银行提前终止了收益率为24.5%的理财产品合同,客户姚先生不满仅获得2000元利息补偿,近日,他将中国民生银行(600016,股吧)京广支行告上朝阳法院,要求对方按10%的比例给付收益。
2008年3月,姚先生在民生银行京广支行购买了“非凡财富好运11号”理财产品,金额为18万元,约定收益率为24.5%。姚先生在诉状中表示,在购买该理财产品7个半月后,他突然接到民生银行通知,对方称因经济不景气,要提前终止合同。之后,银行向其支付了2000元利息。
姚先生认为,按照《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的约定,银行即使不按合同中约定的24.5%的收益率履行,至少也应按10%的比例给付利息。因此,姚先生诉求银行再向其支付8000元。
对此,民生银行京广支行个人部工作人员龚先生表示,银行提前终止合同时,姚先生本人也同意选择赎回。且他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型浮动收益,并非其理解的约定收益率。他在咨询了本案进度后表示,已与姚先生达成庭前和解。
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