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刘友君向全国人大代表汇报时,建议设立欠薪逃匿罪,以便加大对恶意欠薪逃匿的惩治力度。(12月17日《广州日报》)
刘友君的建议一公布就收获了一片叫好声。确实,虽然从国家到地方,一直非常重视治理欠薪的工作,很多地方相继建立了欠薪保障基金,实行了欠薪“预警预报”制度,尤其一到年底更把帮助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追讨欠薪,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但是同样,每到年终岁尾,欠薪问题依旧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一个焦点问题。尤其面对金融危机,当企业发生倒闭时,第一个问题就是保障员工的薪酬不会“打水漂”。所以,加大对欠薪问题的惩治力度,不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点,也是面对金融危机,目前工作的一个焦点。
但是落实到具体办法上,设立“欠薪逃匿罪”是不是上策呢?就拿欠薪问题相对集中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来说,为什么欠薪大多集中在农民工身上?这里面至少有四个主要原因。第一,农民工事前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对较弱、自我保护知识相对贫乏,即便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依旧比其他阶层和行业低得多。第二,农民工缺乏工会之类的劳动者组织为他们主张权益,导致自我保护能力弱、自我保护渠道不足。第三,农民工的薪酬按月发放的比例比较低,这和农民工工作时限决定于工程时限有关,这就容易导致欠薪问题的积累,增加解决难度。第四,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工程转包、分包。转包就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分包就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有些农民工参与的工程被转包3到4次的也不少见。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拖欠,最终到农民工那里,就是工资拖欠。
而这四个问题的解决路径,似乎都没有指向“欠薪逃匿罪”。尤其是工程转包、分包,它是农民工被欠薪的主要症结,也是解决农民工欠薪的难度所在。但要解决这个问题,仅仅指向为农民工支付薪酬的承包人或者说责任人,并非问题的根本。因为如果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仅仅让最后一个承包人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使之拥有履行薪酬支付责任的能力。最终,刑法的威力,只能保证这个人不跑,不会“恶意”,但是这样一来,绕了一圈,农民工工资拖欠等于又回到最初的症结上来了:一切还是从头开始。
其实,刘友君的这个建议并不新鲜,早在2006年年初,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有关人士就透露,全国人大正在研究,在修改刑法时,给欠薪逃匿增加相关罪名。但事实上,解决欠薪问题,我们在很多方面需要继续努力,即便需要《刑法》介入,也不能仅仅指向一个欠薪,依法追究始作俑者的法律责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