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七天内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19-05-1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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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老沈1965年9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经双方单位协商进入A单位。1996年单位与老沈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提前7天通知对方,劳动合同即可终止。2005年2月21日,单位书面通知老沈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

      老沈1965年9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经双方单位协商进入A单位。1996年单位与老沈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提前7天通知对方,劳动合同即可终止”。

      2005年2月21日,单位书面通知老沈“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现提前7天通知你,将于2月28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请于2月26日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接到通知后,老沈即于2月25日到公司办理了离职的相关手续,但对经济补偿金提出了异议。

      老沈认为公司应该以自己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按一年一个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尽管是1992年协商进入现在公司的,但是1965年参加工作的,因此,公司应支付自己从1965年以来至今的40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对此,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提前7天通知就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按照3个月的标准支付补偿金。

      由于协商不成,老沈拒绝领取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离开了公司。为了解决与老沈的纠纷,公司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专家的答复却让公司傻了眼,“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因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凡无效条款,自始无效,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

      于是,公司又于2005年3月1日书面通知老沈:“因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原2月21日的通知作废,请于3月2日继续回原岗位上班”。可老沈并没有理睬公司的通知,公司随后又分别于3月7日、3月15日书面通知老沈回原岗位上班。最后,公司发出了“最后通牒”:“如3月21日不到原岗位上班,将按违纪辞退处理”。

      2005年3月28日,单位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老沈做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对老沈开具了退工证明。得知公司对自己做出的违纪处罚,老沈觉得莫名其妙,遂于2005年4月16日提出仲裁申请。

      老沈认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支付自己4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无论当时的约定是否有效,离职手续办理后公司又对自己作违纪处罚完全没有理由。

      单位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依据无效条款作出的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单位及时纠正错误,撤回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但老沈拒不上班,已属严重违纪。公司的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仲裁委裁决,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提前7天通知对方,劳动合同即可终止”为法律所不允许,单位据此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于法无据。但双方已办理了离职手续,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单位应给予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单位的违纪处理无效。

      这个争议及其裁定引起了劳动法律界的争论。

      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单方解除,应当支付补偿金。作为劳动者一方,劳动合同不是因老沈违纪而被单位终止的,应属企业单方解除。

      第一,协议解除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单方做出的,之前沈某未提出过离职的要求,也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可见是公司的单方行为。

      第二,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依据工龄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上海市规定,1996年8月份以前的商调,原有工龄带入商调后的企业。。案例中沈某是1992年商调入公司的,工龄应该连续计算。老沈提出4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合理的、正确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协议解除,补偿金上有封顶。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老沈未提出任何异议,是同意合同解除的,办理了离职手续,在无任何外力胁迫的情况下,办理离职是老沈的真实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一旦作出,无论对方是否同意,都会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无论老沈是否同意,劳动合同都可以解除。这些必须是双方法律行为,才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依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这个合同是双方达成合意后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最多12个月。

      如果对单位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同意,老沈可以申诉到仲裁委,由仲裁委认定合同条款的无效。但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是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是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合意,单位可以在解除时和老沈签订协议书,清楚表明双方是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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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
你好,以书面通知为准,注意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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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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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是被拖欠了多少款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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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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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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