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集体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3-06-20 11: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签订集体合同对于职工的保护性是很大的,最重要的地方在于集体合同把职工放到了一个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位置上,从而排除了劳动合同签订中与用人单位对应的只是劳动者个人的弱势地位。集体合同签订的原则平...

  导读:签订集体合同对于职工的保护性是很大的,最重要的地方在于集体合同把职工放到了一个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位置上,从而排除了劳动合同签订中与用人单位对应的只是劳动者个人的弱势地位。集体合同签订的原则平等协商、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就体现了这一点。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要对等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选择协商代表体现民主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双方可“外聘”专家参加协商

  在具体协商过程中,很多职工推选出来的代表可能并不太专业,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应该争取的合法权益也不了解。对此,《条例》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以提高双方协商内容的质量。只是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外聘人士也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必须代表本方利益

  为了使协商代表能够真正代表被代表方的利益,《条例》明确规定了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几项职责,其中包括:参加集体协商,真实

  协商代表有“特别保护”

  为了维护职工协商代表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积极性,《条例》中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的有关情形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协商代表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下列情形外: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条例》中明确指出,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结果要经过职工同意,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

  [page]签订集体合同要注意主体的确定[/page]

  【集体合同签订的主体】

  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又称集体合同签约人,即分别代表集体合同当事人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动者方签约人和用人单位方签约人。

  劳动者方签约人,一般法定为具有集体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机关。

  在工会组织体系采用一元化模式的国家,各级工会组织都依法成立即具有集体合同当事人资格。

  在工会组织体系采用多元化模式的国家,各级工会组织只有当其会员数额在一定范围内占劳动者总数的比例达到法定标准(一般不少于半数)时,才有资格作为该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代表而成为集体合同当事人。有的国家还规定,工会组织的集体合同当事人资格,必须经政府以法定方式(如发给证明书)予以确认。只有具有集体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其机关(即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成为集体合同签约人,其签约权限的确定,有的基于工会法,有的基于工会章程,有的基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只赋予基层工会委员会以集体合同签约人资格;此外,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允许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充当集体合同签约人。

  用人单位方签约人,法定为用人单位团体的机关和用人单位的单位行政(法定代表人)。

  用人单位团体机关有资格与对应等级工会机关签订集体合同,单位行政或业主一般只有与基层工会机关签订集体合同的资格,但有些大型联合企业的行政方也有同产业或职业工会机关签订集体合同的资格。

  用人单位团体机关的签约权限,一般由本团体章程规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团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确定。依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与工会相对的集体合同当事人只限于用人单位,因而,单位行政(法定代表人)才是集体合同签约人。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省市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但只能委托一级,不得层层委托。

  知识总结: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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