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想走就走”吗?

更新时间:2015-12-03 12: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受“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辞职信的影响,一大堆理由各异,个性彰显的辞职信出现在网络上。可是辞职这件事,真的是劳动者认为的“想走就走”那么自由吗?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大部分情况下,劳动者辞职需提请30天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内辞职需提请3天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

  三、用人单位有违法的情况下,可以立即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有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辞职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但如果员工是在试用期内的,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因此,即使法律赋予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也无法任性的“想走就走”。

  知识链接: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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