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夏是2014届毕业生,大四下学期是实习期,已经完成各项文化课,只剩下毕业论文。2014年1月,小夏就在一家物流公司实习。4月份,公司觉得小夏干得不错,就跟小夏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7月份,公司因为业务调整,想和小夏解除劳动合同,小夏不同意。8月份,公司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小夏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目前涉及“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
1、2014年堪称史上最难就业季,2015年更是难上加难;大学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各个高校的工作重心,因此,大四基本上都已经完成了规定的文化课程,大多是以实习,寻找就业机会为主。
2、大学生涌入就业市场已经不是短期现象,大部分用人单位会先行签订《实习协议》,待大学生毕业后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是非常保险的做法。
3、根据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大学生作为适格劳动者的规定,仅就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做了相关规定。在本案例中,小夏年满18周岁,属于将要毕业的状态,双方一致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小夏的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报酬,该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知识普及
哪些劳动合同时无效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视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