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9-05-15 18: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例】〖HTK〗张民于1975年参加工作,1979年被调入某丝织厂(以下简称丝织厂)。1995年,丝织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丝织厂先后两次通知张民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后一次通知中明确规定:张民与厂里签订为期1年的短期劳动合同,若不签订,将对张民作辞退处理。1996年3月

【案例】〖HTK〗张民于1975年参加工作,1979年被调入某丝织厂(以下简称丝织厂)。1995年,丝织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丝织厂先后两次通知张民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后一次通知中明确规定:张民与厂里签订为期1年的短期劳动合同,若不签订,将对张民作辞退处理。1996年3月29日,张民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得不到同意情况下,与丝织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时间自1995年12月10日起至1996年12月9日止,合同约定张民为待业岗位。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张民在双方持有的两份合同上均注明“保留期满争议权”。1996年12月9日,合同期满。次日,丝织厂遂作出了“关于终止与张民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张民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结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维持丝织厂上述决定,驳回申诉人张民的申诉 。对此,张民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庭审中,张以自己是在厂里连续工作20多年的老职工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丝织厂对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丝织厂则辩称: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现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自愿,我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关系即应终止。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撤销丝织厂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丝织厂与张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丝织厂不服,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裁定。??

【评析】〖HT〗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历经一裁二审,最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是:张民与丝织厂于1995年12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张民能否与丝织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关于丝织厂与张民签订了的1年期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劳动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不能发生劳动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在两种情况下无效:一是违法,二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残疾人保护法》等法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都有规定,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劳动方面的行政法规有70多件,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作了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如违反这些规定,劳动合同都将无效或部分无效。?
违法的劳动合同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违法和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

(1)劳动合同主体违法: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是不能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因此,这些人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般不得招用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用人单位与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无效。?

(2)劳动合同内容违法: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果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有从事矿山井下内容的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无效。又如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的工作制度,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则该劳动合同的这项约定无效。?

2?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种一致应当是充分协商基础上的一致,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当事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特别是用人单位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 本案中丝织厂在第2份要求张民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张民签订为期1年的短期劳动合同,若不签订,将对其作辞退处理,此番内容具有明显的胁迫之意,张民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得不到同意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与丝织厂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丝织厂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需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因此,双方订立的1年期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

(二)关于张民能否与龙海丝织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问题?

所谓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效力所及于的时间长度,也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包括以下几种:(1)长期工,长期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 (2)短期工,短期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在1~5年;(3)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期限一般1年以内;(4)定期轮换工,根据国家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工,定期轮换工一般为3~5年,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期限最多可为8年,合同期限届满不得续签定期轮换劳动合同。?[page]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指劳动合同的期限永无休止或是持续到劳动死亡,而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劳动合同签订时起,一直持续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在此期间,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完成某项工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一旦完成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本案中劳动者张民自1975年参加工作,1979调入丝织厂,在丝织厂连续工作近20年,1995年当丝织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张民符合劳动法第20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而丝织厂仍与张民签订1年期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区人民法院判决丝织厂与张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完全合法的。
(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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