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1年7月到A校从事校车驾驶工作,双方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每天的工作任务是接送教职员工往返于各个校区,一天两趟,一周六天。实际上,陈某每天早上8点出车,10点到新校区;下午3点返程,5点到学校本部。2012年2月,陈某向A校提出辞职后,要求A校支付工作期间及双休日加班工资,A校拒绝了陈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非全日制用工职工加班工资?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作出明确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作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3天,也可以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6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性。显然,非全日制用工是不存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区别的,因此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安排工作不合法的情形,更谈不上支付相应倍数的劳动报酬。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
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我省目前未作相关规定予以限制。因此,只要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就可依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本案中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且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亦不违反法律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启示思考
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非全日制用工人数激增,相关的劳动者争议也随之出现。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能依照法律规定明确用工性质,并在合同中就有关工作时间及薪资标准予以明确,就能较为有效的解决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