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宿舍保洁员王华(化名)被某生活公司解聘后,起诉要求确认其为全日制用工,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金25300元。
因日用工时间不超过4小时,两级法院均认定其为非全日制用工,驳回了原告王华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被解雇后
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赔偿
2012年9月1日,王华与某生活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王华作为乙方,根据甲方某生活公司的工作需要,担任某矿宿舍保洁岗位工作。工作职责是宿舍卫生清扫保洁,在岗每日工作时间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小时。遇法定节假日休息。乙方劳动报酬为每小时10元。
2014年2月28日,某生活公司口头通知王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4年3月4日,王华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12年9月 1日至2014年2月28日,其在某生活公司工作期间,劳动用工关系为全日制用工。2014年4月20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王华的仲裁申请。王华不服,遂向东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某生活公司的劳动用工关系为全日制用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25300元。
【庭审判决】
两级法院
均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东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王华与某生活公司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签订合同后,某生活公司按照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向王华发放工资、打考勤。王华领取了相应的报酬,接受了生活公司对其按照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身份进行管理,证明王华与某生活公司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合法成立。据此,判决驳回王华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华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11月24日,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非全日制用工
终止合同不需补偿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用工方式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承办该案的一审法官对记者说。
据其介绍,原告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且可承接其他单位或个人业务,属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