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之所以要规定服务期限,是为了留住人才,防止人才的随意跳槽。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单纯的用惩罚性的赔偿来约束人才的跳槽,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它也只能对一般人才起作用,对那些高层次的、特别是顶级人才没有太大的作用。比如,一个大饮料公司的销售经理,年薪是40万元,公司规定的服务期限是5年,提前一年的赔偿是5万元。仅仅在1年后,另一家大饮料公司通过猎头公司开出60万元的年薪,他权衡的结果,我一年就可以多得到20万元,赔偿20万元后,第二年就可以多得到20万元。这是一笔不难算的帐,结果当然是走人。而且据我了解,用人单位在挖高级人才时,一般都愿意承担类似的赔偿费用。另外,由于社会、人才薪酬、用人单位本身的变化,对职工的需求和要求也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过长的服务期限有时会造成自己的被动。最简单的例子是,一个一般的人才,你规定他的服务期限是5年,但在2年后,可能会发现,他并不是最合适的人员。如果当初的合同是一年一订,那么2年后可以结束合同关系,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合同规定服务期限是5年,2年后要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经济补偿,而且还需要有正当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