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公司规定的试用期是3个月,工作满3个月后,我如期填了一份“用人审批单”。当时,我以为转正了,最近才发现我只是进入 “岗位见习期”了,半年时间后才能真正转正。我很郁闷,现在月工资很低,仅1400元。我想知道,公司这样规定试用期和见习期合理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和岗位见习期是否合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试用期是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来确定的,企业规定或双方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援助科科长吕晓凌介绍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吕晓凌表示,上述问题中“用人审批单”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书,企业如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就不得少于3年。岗位见习期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属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法规定的范畴。岗位见习期是否合理合法,关键要看两点:一是在见习期内劳动者的各项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如劳动合同订立、试用期约定合规、岗位同工同酬、社会保险权益等;二是有关岗位见习期的规章制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如这部分规章制度经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已向劳动者公示且不违法的情况下,是可以管理和约束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