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是如何安排的?“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如何理解?
更新时间:2019-03-04 03: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据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履行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1)由开始妊娠至第6月末,每月检查1次。?(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3)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以上检查时间
据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履行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月末,每月检查1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
(3)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
以上检查时间,不得视为请假,应算作劳动时间。?
另据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答复:为了保证孕妇和 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 、事假、旷工处理。对于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请问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假到底是多少天?是怎么规定的《女职工权益
根据法律的规定,女职工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女职工产假期间,无论是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还是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本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单位承担的部分,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女职工个人缴纳。关于职工权益女工保护的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