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违规怀孕”被处分!孕期女职工权益如何维护?

更新时间:2018-11-2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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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育是我们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孕期女职工,我国劳动法更是给予了特殊的保护,这都是出于尊重女性生育权的体现,但近日居然有银行的女职工因“违规怀孕”被处分,那么孕期女职工权益如何维护?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据工人日报消息,10月19日,石家庄一名银行系统女职工在12351职工服务热线哭诉自己的遭遇:女职工如果生育,无论头胎、二胎都要向单位申请,如果没被批准就怀孕,只能“二选一”——要么医学流产,要么接受处分,而她年初没有提出申请,前不久意外怀孕,单位让她在工作和孩子之间作出选择。该职工说,已有几名女职工因为没有经过批准就怀孕而被处分了。对此,职工服务中心迅速介入调查处理。

  孕期女职工权益如何维护?

  女职工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女职工“违规怀孕”被处分!孕期女职工权益如何维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民办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因此,在孕期只要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都可以依法投诉举报。

  那么孕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在小编为您介绍的上述案例当中,该银行系统实行女职工怀孕审批报备制度是严重侵害职工合法生育权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肯定是要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小编最后在这里提醒大家,作为女性职工,一定要清楚自身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如果您还需要帮助,也可以上找法网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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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请问女职工包含未婚女性职工吗?而不是病假呢?
你好!女职工未婚先育,流产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
女朋友怀孕了,有哪些权益是维护孕妇的?
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用、鉴定费、必要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受害者的年龄、户口性质和案件情况详细计算,以争取最大限度赔偿。
现在怀孕四个多月,我该怎么办,有没有保护孕期妇女的权益?
  如何保护怀孕女死刑犯的权益?我国刑法专门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  此处审判时包括羁押和提起公诉的整个期间,只要妇女在这个时候怀孕就不得判处死刑;  此处怀孕是指审判时怀孕,并且不论宣判前是否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也就是说只要妇女在审判期间有过怀孕事实就不得判处死刑;  死刑是指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在内的所有死刑刑种,由于死刑缓期执行只是死刑的一种而不是单独刑种,并且死刑缓期执行仍然有可能被判处执行死刑,因此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在内的死刑判决。  限制死刑适用对象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由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在执行死刑后面临着婴儿无人哺乳的情形因此为了保障无辜生命的延续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被剥夺生命,这是其一;其二,由于妇女怀孕后会历经一个特殊的生命阶段,有理由相信妇女出于保护胎儿的天性会使她们做出一些重要决定,这样也有利于犯罪的妇女在得知自己怀孕后坦白自己的罪行,减少犯罪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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