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福利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7-03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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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受到女性职工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及千百年来形成的社会传统观念所影响,我国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来维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女职工福利有哪些?找法网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切实保护好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能够有效调动她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女职工福利的内容。

  一、女职工福利有哪些?

  1.生育福利

  按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然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以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2.劳动保护福利

  ①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③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④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而且,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⑤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⑥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应给予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⑦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3.保健福利

  在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和《女职工保健规定》中,对女职工保健制度作了规定:县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没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的保健工作。

  女职工保健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前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并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女职工福利有哪些

  二、怎样切实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单位和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营造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良好外部氛围,提高广大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其次,要加强对女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和自身利益。另外,有关劳动人事部门对各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女职工福利的相关知识。我国出台这么多政策措施的目的在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努力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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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提留福利费的标准,各公司有所不同,一般操作流程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确定福利费项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计提比例或标准,定期核算并调整福利费以确保其合规性。对于特殊的福利项目,如医药费、生活困难补助等,需要单独列支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的福利费安排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的整体运营效果。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有哪些,怎么样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用的是: 1. 退休职工的费用; 2. 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 职工劳动保护费; 4. 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的补助; 5. 职工的学习费。 属于职工福利费用的是: 1. 职工医药; 2. 职工生活补助; 3. 职工及其他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 集体福利的补贴; 5. 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开支)。
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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