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更新时间:2018-06-2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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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的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的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从而保障了女员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找法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以供大家阅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总的来讲,《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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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国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
我国对于孕期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避免高强度劳动,7个月以上不安排夜班,并确保产前检查时间的安排。企业应依法对孕期女职工的工作进行合理调整,旨在保障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怀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怎么规定
怀孕女职工受法律特别保护。具体处理方式:1.保持原工资和岗位不变;2.根据医疗证明调整劳动量或安排适应岗位;3.对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应安排休息时间;4.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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