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西方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由普通法院审理,有的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的欧洲的行会法庭,法国1806 年于里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立了劳工法庭 。很多国家处理劳动争议采取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4项措施。
1、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委员会申请调解。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3、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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