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更新时间:2019-03-03 15: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公民既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又有劳动的义务。劳动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公民既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又有劳动的义务。《劳动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一、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二、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成为市场的主体,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号,选择用人单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三、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且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现实的物质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力分配的原则,是我国的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宪法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工资制度的法规。它们的实施,保证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四、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国对休息制度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每周48小时工作制,改为44小时。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

  五、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导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权益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伤亡,对任何一个劳动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劳动权利的前提,没有生命,享受任何权利都是一句空话。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

  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劳动保险包括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1986年又增加了待业保险。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国家负担过重,企业负担畸重畸轻,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

  找法小编提醒您: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的各方面初步入引了市场机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用人单位如若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page]劳动者的权利之平等就业权[/page]

  【劳动者权利之平等就业权】

  虽然用人单位有权择优录用职工,但是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是不能无限扩大的。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置的招聘条件必须是“合理差别”,也就是必须基于该职位工作的性质、需求及其它相关因素所必须的条件。如果不是基于该职位所必须的“合理差别”而设的就业限制就是歧视,如招银行职员有身高限制,普工有性别或年龄限制等,就是歧视。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是侵害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也是违反宪法、法律和国际标准的违法行为。

  过去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打破了这项空白,明确说明了应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并且明确规定了不得歧视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农村劳动者。

  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目前我国的《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及《劳动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都明确说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且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的就业权,而且用人单位强行检查乙肝的话,要被罚款罚1000元。虽然现实中还是有很多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在法律已经逐渐清晰的今天,更需要大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平等就业的权利。

  《就业促进法》出台以后,上海、广州、深圳等地都相继颁布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规定,教师可引用说明。下面节选的是苏州巿的规定: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8]18号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国家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的医疗 机构检查报告。

  (三)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提供中介服务。分布岗位信息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劳动者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作为招用条件。

  [page]如何理解“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page]

  【劳动者权利之选择职业权】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建国以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对劳动就业实行统一分配,提倡劳动者”干一行爱一行”。劳动者服从国家的分配,在祖国最需要的岗位忘我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国家统包统分的计划经济模式也存在弊端,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它不能自主地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劳动,同时劳动者不能自主地选择职业和企业,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浪费。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

  劳动者成为市场的主体,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号,选择用人单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page]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page]

  【劳动者权利之取得报酬】

  《劳动法》所调整的是狭义的劳动报酬,专指劳动者因参加劳动关系而取得的报酬,尤其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或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职工加班加点有获得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的权利。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资标准的工资:

  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法这些应尽的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的形式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page]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page]

  【劳动者权利之休息休假权】

  什么是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休息休假权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权利。我国劳动法和多部法律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了10条规定。

  《劳动法》第六章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标准、劳动者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作了规定并对延长工作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这些规定的实施,《劳动法》还对有关条款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对工作时间、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延长工作时间作了规定。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享有每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和年休假等仪利的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劳动者有一应时间的休息,保障好功者实现休息权,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保证好功者有充分的自由支配时间,便于参加科t学技术文化教育,料理家务及教育子女,从而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他们从非生产建设的活力。

  根据劳功部1994年12月26日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好功规帝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成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三,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个劳动者每1超过工作时间l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o

  第四,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①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氏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③低于当地最低c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④解除劳动者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休假权的保障不仅体现在法律规定上,而且国家、用人单位还应从物质方面为劳动者更好地实现休假权提供条件,如:增设疗养院、休养所、文化宫、运功场、图书馆等设备供好功者事用,这些物质设备的逐步增加,是我国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充分保证。

  [page]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体现[/page]

  【劳动者权利之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权和社会福利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以劳动基本法的地位和规定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法律规范体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和社会福利权在《劳动法》第九章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 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法》第 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同时《劳动法》还对社会保险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和监督、社会保险层次等作了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转,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

  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和社会福利权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平等权:劳动者在享受和领取各项保险福利待遇时,必须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禁止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2)在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或其他待遇给付方面的权利:主要有退休费用及其待遇,患病或负伤费用及其待遇,因工负伤或职业病费用及其待遇,失业费用及其待遇,生育费用及其待遇等。

  (3)在休息或休假方面的权利:如患病或负伤医疗期限,因工负伤或职业病的医疗休息期限,女职工产假期限等。

  (4)请求兴建公共福利设施,提供休息、休养和疗养条件的权利。

  [page]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page]

  【劳动者权利之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既是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对象,又是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本要素。为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明确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国家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劳动者在劳动卫生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1、劳动者有了解生产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职业危害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劳动者生产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如实、全面地告知劳动者。

  2、劳动者有权了解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用人单位有义务将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告知劳动者。

  3、劳动者有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4、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和依法为劳动者输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内容。

  6、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二)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1、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保证。应该说,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每一个规定,都是用职工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总结,劳动者都有义务认真遵守。

  2、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3、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防护保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带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者应当自觉地接受用人单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

  5、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page]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page]

  【劳动者权利之提请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发生下列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争议处理: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要求以和解方式解决。

  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而解决劳动纠纷。和解具有自主协商、方式灵活、节约成本的优点。在和解程序中,企业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不应居高临下,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公平的和解协议,和解必须是双方自愿。和解不是法律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达成和解协议也不意味着劳动者必然放弃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要求以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是指第三方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居间协调,促成双方相互谅解、妥协,最终形成调解协议而解决劳动纠纷。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具有民间性质,因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强制执行

  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和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纠纷。我国劳动争议仲裁采取强制原则,即只要劳动者一方提起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并遵重仲裁裁决结果。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也必须应诉。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具有国家强行力,因而能使劳动争议得到最终解决。

  尊重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

  作为企业应认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性,认识“以人为本”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应尊重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这既是法律对企业的强制要求,也是呼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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