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
更新时间:2019-02-25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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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兵役法》第56条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退伍安置条例》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可以复工、复职或者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安排
《兵役法》第56条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退伍安置条例》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可以复工、复职或者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工资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退役士兵服役期连同待安排工作期视为工龄,并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军龄连同待安排工作时间视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办发〔1997〕50)号规定:“ 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现为《退伍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因此,在辛某入伍服役期间,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应作变更,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同时办理社会保险暂停缴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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