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 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 至10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会员在200 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报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会员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在代表中占半数以上,女会员、劳动模范和知识分子、青年等应占一定比例。
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的人数一般根据企业规模大小适当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200 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200-1000 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40-100人;1000-5000 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100-200人;5000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200人。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业。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由以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规,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3、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各项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工作进行评议,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5、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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