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或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9-03-05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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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或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l)职工
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或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l)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2)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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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