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退休人员属劳务关系
四川某大型通信公司,近期返聘一些经验丰富的、已退休的老同志到单位指导、负责部分工作。该公司人事部门王先生说,公司这次准备返聘的人员主要到成都以外的其他市(州)工作。王先生说,能达到公司返聘条件的老同志基本上都退休在家,每月可领养老金。“马上《劳动合同法》就要实施了,如果公司返聘已退休的老同志,有什么新的规定?”王先生希望能为他提供一点建议。
返聘人员不再参加社保
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说,返聘退休人员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暂未做出新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因此,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属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不用再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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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二者在合同形式及对应的法律关系上存在显著差异。尽管合同形式能提供一些线索,但仅凭合同形式并不能完全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重要的是理解两者间的核心差异。
劳动合同包含了一系列关键条款,旨在明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条款包括:
1. 雇主信息: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 员工信息:姓名、住址及身份证信息。
3. 合同期限:明确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范围。
4. 工作内容:描述员工的职责及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与休息:规定工作时长及休假安排。
6. 劳动报酬:详细说明薪酬结构及支付方式。
7. 社会保险:涵盖员工应享的社会保障福利。
8. 劳动条件与安全:确保工作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9. 其他法定事项:根据法律法规需纳入合同的内容。
此外,劳动合同还可包含非强制性条款,如试用期、培训、保密协议、补充保险及额外福利待遇等,这些由双方自愿约定。
离退休人员返聘是否合法劳动关系,如何规定的
1. 退休后返聘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按照劳务关系来解决。
2.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4.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退休人员是否能够建立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不可以建立劳动关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退休人员丧失劳动者身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