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2-17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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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文号:人调发[1990]8号留学回国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留学回国人员能充分发挥专长,更好地为祖国建设服务,我们制定了《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

文号:人调发[1990]8号


留学回国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留学回国人员能充分发挥专长,更好地为祖国建设服务,我们制定了《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逐步解决部分留学回国人员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留学回国人员在祖国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缺少开展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等原因,在原工作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调整工作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系统内进行。在本地工、本系统确实难以调整的,可以跨地区、跨系统调整。

第四条调整工作按照“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组织或本人联系落实单位,调出、调入单位协商,所在地区(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调整手续。调整工作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条跨地区、跨系统调整的留学回国人员,应持调入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证明,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其配偶及子女的随迁,按有关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第六条对于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进京到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委报人事部审批。

第七条国家公派、单位公派的留学回国人员在调整工作时,个人与单位签订了协议(合同)的,培训费按协议(合同)规定办理。未签订协议(合同)的,国家公派的,所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单位公派的,所在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总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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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来京申请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一,常住户口(籍):是指当事人最新的户口本首页“住址”一栏登记的所在地对应的户籍(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二,非(常住)户籍:是指当事人离开户口本上的地址,在其他地方居住(需要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具体地址(只要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件》第2条的规定,就应该向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领取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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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在国外毕业工作两年后回国的,还享受留学回国落户政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办理部分地区的户口 1. 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2. 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3. 出国留学一年以上 4. 申请在北京落户的需在国外取得硕士或者以上学位,并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 5. 到其他省会城市的需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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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合同纠纷,公司未按宣传和介绍履约。可先与公司协商,指出其违约行为,要求按约定继续履行,完成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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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建议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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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金额是?详述案情可以专业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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