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2-16 20: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嘉地税二[2001]287号各分局、稽查局:现将浙地税函[2001]209号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内容认真执行。附:浙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二[2001]287号
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地税函[2001]209号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
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内容认真执行。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精神,现就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
1.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含所属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所辖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人员的免征标准为48000元;
2.其他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辖单位的人员的免征标准为36000元。
二、
劳动合同履行完毕,个人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生活补助费等收入,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其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按规定实行退职或内部退养的人员取得的退职费或其他一次性收入,由于并未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其个人所得税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地税注销所需资料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
因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十级伤残怎么补偿
(一)受到工伤后,若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
(二)劳动者可以继续冶疗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应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者应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个标准,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四)无论是劳动合同到期,还是没有到期,
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
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补偿劳动者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