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区、县属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审批权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2-16 17: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企发字[1992]177号根据小平同志讲话精神,为加快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提高工作效率,市劳动局决定从1992年7月1日起,将区、县属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企发字[1992]177号
根据小平同志讲话精神,为加快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行全员
劳动合同制,提高工作效率,市劳动局决定从1992年7月1日起,将区、县属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及乡镇企业除外,下同),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审批权下放给区、县劳动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区、县劳动局要严格按照市劳动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帮助所属企业制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及《
劳动合同书》。既要引进竞争机制,又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真正形成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用工制度。
2.各区、县劳动局审批所属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要明确工资性补贴。上半年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可按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或相当挂钩工资总额的4%核增工资性补贴,下半年试行的可按2%核增工资性补贴,其余2%第二年核增。工资性补贴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2%作为企业给职工的补充
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代存;
(2)职工按每人每月一元标准缴纳个人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按季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待业保险机构代缴;
(3)其余部分纳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在全体职工中进行分配。
3.各区、县劳动局要严格按工作程序审批。企业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搞好宣传发动工作,并制订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劳动合同书》,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逐级申报,经区、县劳动局审核,必要时,区、县劳动局可召开干部、工人座谈会,了解情况,予以审批。同时,将批复抄送区、县有关部门,抄报市劳动局企管处,工资一、二处、保险处、劳务市场管理处、统筹办等备案。
4.区、县劳动部门应监督所属企业认真
履行劳动合同。凡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按合同规定,与职工终止
解除合同需要到社会待业或存档的,区、县劳动部门应及时接收;因履行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区、县仲裁部门应予以受理。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如发现有违反市劳动局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情况,市劳动局有权予以纠正。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市劳动局企管处等有关处室研究处理。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土地征收的法定审批权限
审批土地的法定权限是: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