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维权执法月活动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2-16 05: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布文号:津劳办[2003]32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含开发、保税、园区劳动人事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为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相当一部分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劳办[2003]32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含开发、保税、园区劳动人事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为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非法用工、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订立劳动合同,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等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两个确保和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于2003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维权执法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执法月活动立足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实践执政为民根本宗旨为指导,以贯彻《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为主线,以落实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为目标,围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险征缴和维护劳动者权益中心工作,严厉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检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及存在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易诱发集体争议的劳动密集型单位,屡次发生举报投诉单位,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单位,未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单位和年检不合格单位,以及二OO三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
  三、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3、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四、检查方式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主,组成由专职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为骨干,并抽调就业、工资、保险、仲裁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检查组,按照确定的工作重点、工作计划进行逐户实地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检查活动,要把此次检查活动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劳动保障秩序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建立检查队伍,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布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进一步明确执法月的目标、任务、时间安排,人员配备,保障措施。建立检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检查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于10月20日前将执法月活动实施方案报送市执法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一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活动的宣传工作,通过印发宣传品、组织培训、咨询日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二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专人接待,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无阻。同时要建立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做好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邀请新闻单位对检查活动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先进单位进行宣传,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曝光。努力营造全社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与业务管理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配合支持,及时沟通情况。要充分发挥劳动部门在这些单位聘请的劳动保障监督员的作用,同时邀请他们参加此次检查活动。
  (四)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对其予以严厉处罚。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立即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对拒不参加的要予以严厉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对二OO三年新成立用人单位,要督促其严格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指导,做好总结。为确保此次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及时研究和解决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市执法月活动领导小组将深入区县对检查活动进行抽查。检查活动后,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于11月25日前将总结及统计报表报送市劳动保障维权执法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天津市劳动保障维权执法月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天津市劳动保障维权执法月活动统计表(略)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天津市劳动保障维权执法月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
  李砚军 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处长(执法月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于茂东 市劳动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杨福玉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失业)处处长
  李振山 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
  刘云瑞 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
  孟宪文 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处长
  刘华珊 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处长
  赵长生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征缴处处长
  联络员:
  张东明 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电话:23030918转8840) [page]
  晁振源 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电话:23030918转8839)
  执法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传真电话:2303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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