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2-0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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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按照《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已经领取了生活补贴费的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经与财政部研究,现通...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按照《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已经领取了生活补贴费的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经与财政部研究,现通知如下:
按照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已领取生活补贴费的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领取抚恤费和救济费外,可以参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79)劳总险字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发给生活补贴费。即:因工死亡的,每户每月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50%的生活补贴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一次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三个月、四个半月或六个月的生活补贴费。本规定从国发〔1985〕6号通知实行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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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是国营企业退休职工!今年80岁!今年因病世!病逝后
法律分析: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享有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般由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救济金)构成,具体标准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由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遗属可持死亡退休职工死亡证明书、火化证,申领人身份证和银行卡等到当地社保大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