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要求调动,企业强行收取分摊的亏损额、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问题的请
更新时间:2019-02-07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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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你厅《关于职工要求调动,企业强行收取分摊的亏损额、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问题的请示》(青劳人察字〔96〕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劳动法》,全面建立劳动合同用人制度后...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职工要求调动,企业强行收取分摊的亏损额、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问题的请示》(青劳人察字〔96〕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法》,全面建立劳动合同用人制度后,企业职工调动应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此,职工调动时,企业如收取费用,必须以《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依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随意向职工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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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调动但编制没有调动
法律分析: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逆向调动是不被允许的。即全额编制调动到差额编制单位,或者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是可行的;反之事业人员不能直接提拔或者调动到行政部门或参公单位工作,差额人员也不能直接调动到全额事业单位,需要经过招考或者遴选程序,提拔任用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