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2-17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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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2001]69号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农村信用社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农村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明确之前,我省农村信用社职工的
广东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2001]69号 各市、县(区)
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农村信用社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农村信用社职工
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明确之前,我省农村信用社职工的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2001]69号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农村信用社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农村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明确之前,我省农村信用社职工的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按照我省社会保险属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当地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抓紧组织力量核定应参保单位和职工人数,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等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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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正式职工去世享受什么待遇
退休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br/>
1、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br/>
2、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