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铜业公司《关于要求落实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待遇报告》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2-17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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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西省劳动厅赣劳社[1999]70号江西铜业公司:你公司《关于要求落实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工作的通知》(赣府发[1999]32号)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社[1999]70号 江西铜业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落实离休干部基本
养老金待遇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企业离休人员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工作的
通知》(赣府发[1999]32号)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社[1999]70号
江西铜业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落实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工作的通知》(赣府发[1999]32号)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企业(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发办法进行平衡,同时,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而执行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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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离休干部丧葬待遇
退休职工丧葬费与地区有关,一般是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放。开具相关证明之后, 由死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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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参军的离休干部退休后享受副县级待遇。养老金是如何计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