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乱象亟需纠治

更新时间:2019-01-2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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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资本逐利的推动下,劳务派遣越发展越出现新的症结,现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了“被遗忘的角落”。

  据报道:2011年元旦刚过,云南省会泽县的130多名工人顶着刺骨寒风,开始了在昆明的艰辛上访之路。这群工人是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2006年以前招的一年一签的农民合同工,2007年驰宏公司将他们的劳动关系转为劳务派遣合同,工人们各项福利待遇大幅下降。2010年8月,在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公司坚持维持劳务派遣关系,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工人们希望通过上访来反映诉求。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记得当初劳务派遣“初长成”之际,曾被普遍誉为新生事物,而受到各地追捧。许多地方甚至出台政策,予以支持扶持。然在资本逐利的推动下,劳务派遣越发展越出现新的症结,现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了“被遗忘的角落”。

  特别由于新劳动法实行,许多用人单位借助劳务派遣成功进行工人身份“改制”。一大批工人改由劳务派遣公司管理,用人单位直接付薪酬给劳务派遣公司,而不直接与员工发生关系。由此在一些企业,甚至也发生了工人多种身份并存的现象,有一部分元老级的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不仅收入更高,而且劳动保障较可靠。而其他员工则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收入增长、劳动保障不到位,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完全推给劳务派遣公司。许多劳务派遣公司为谋一己之利,千方百计压低工人报酬,降低工人劳动保障,实与地下工头无别。倘若工人维权意识觉醒,事情闹得不可开交,则关门大吉,溜之为上。这一场境下,那些劳动合同“变身”的工人,越来越成为“二等公民”。

  应该说,劳务派遣有存在价值,它对于解决用人单位短期用工难有着特殊意义。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现在的问题是劳务派遣失去有效监管,已经事实上成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合法借口。

  解决劳务派遣成遗忘角落问题,需要多管其下。其一,从法律上更加清晰界定劳务派遣存在的领域;其二,加强监管,提高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其三,明确约定劳务派遣时间,如果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打工超过一定时限,用人单位应无条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那些事实上的临时性用工,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让劳务派遣工享有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同样的劳动报酬,并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同时,积极健全完善组织,让劳务派遣工有维权场所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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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派遣员工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可以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认定。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员工退回。 其实派遣员工退回,派遣人员是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是说派遣公司才是派遣人员的责任人,用工企业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但因为派遣人员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所以由用工企业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机构,由人才派遣公司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 不过派遣人员也是说企业想退回就可以退回的,企业要想退回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属于违法退回。 劳务派遣退回条件。 企业想要退回派遣工必须要符合条件,按本子办事,如果派遣人员在试用期不符合企业的用工条件,或者在工作中劳务人员严重违法企业的规定的企业都可以将其退回。 还有根据劳务派遣员工有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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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方是否有签订合同,可以描述一下详细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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