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4日,29岁的黑龙江人张杰来到河间市米各庄镇李庄开发区设立的汽车配件加工厂工作,从事汽车合页冲压工作。仅仅4天后,3月7日下午3点,张杰便被冲床切断了右手拇指。手指最终没有保住,鉴定成6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杰和厂方就赔偿问题始终达不成协议。 问题的焦点在于,张杰受伤时,这家企业还是没有执照的“黑店”,而在张杰受伤后不久的4月12日,这家企业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成为合法企业。登记名称为河间市石桥汽车配件厂。张杰的受伤,是非法用工还是一般工伤?两者赔付的数额相差很大。
张杰的律师认为,雇佣张杰的老板刘连英当时并没有给该企业注册,工厂早在张杰出事前早已营业,并已有七八台冲床机,形成了一定规模。张杰工作期间,工厂属于典型的无照经营,其用工行为属于非法用工。应该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要求得到误工费、假肢费以及赔偿款共计19万余元。
而老板刘连英一方认为,当时工厂没有注册,是他个人雇佣张杰为其干活,法律规定,只有单位才会成为非法用工主体,而没有规定自然人是非法用工。因此不同意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办法》来进行赔偿。工厂同意赔四五万,但未得到张杰认可。
质疑劳动仲裁的公正性
无奈之下,张杰申请了两次劳动仲裁。均驳回了他的赔偿请求。首次开庭中,河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杰与新成立的“河间市石桥汽车配件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河间石桥汽配厂与张杰之间并无劳动关系。第二次的结论更让张杰不明白,判决结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是赔偿数额上的争议,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情形,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张杰的代理律师李洪彬认为,河间市的劳动仲裁表述不清,没有对是否为非法用工做出认定。也没有对双方的赔偿问题进行裁决。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张杰说,“我的手指就是断在了同一家工厂,却偏偏找不回权利。”张杰对劳动仲裁的公正性表示严重质疑。
张杰不服判决,12月27日,他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185元的诉讼费,成了横在他面前的拦路虎。张杰表示,为了农民工的权利,他一定要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