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方园)本报昨日接到读者王先生投诉电话称,他于2008年2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合同到期后,才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交涉未果,他提起了民事诉讼。可近日法院却裁定驳回。这究竟是为什么,王先生很疑惑。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咨询了法院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认为,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这位工作人员指出,《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则进一步指出:“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即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反映的是国家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主体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法规,并非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在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关系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享有期待权利的受益人,而非征缴关系中的实际权利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此而形成债的关系,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也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或民事案件处理。
对此类纠纷,这位工作人员为王先生支招——
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一是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劳动者的投诉,既有利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也有利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使劳动者的权利得以尽快实现。
二是请求赔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由此导致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损失,也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