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干16天活后辞职老板只给交通费 维权讨回500元

更新时间:2019-01-24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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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打工16天,由于不能达到老板的要求而选择了辞职,但却被告知只能给开200元钱的交通费……近日,市民王女士向记者报料其打工遭遇,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

  打工16天,由于不能达到老板的要求而选择了辞职,但却被告知只能给开200元钱的交通费……近日,市民王女士向记者报料其打工遭遇,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

  据王女士介绍,7月份她应聘来到位于欧洲新城小区内的一家公司当推销员,“我们每天的工作就是打电话推销商品。”王女士说,“公司经营的商品有手工艺品、车载冰箱等”。王女士告诉记者,刚进入公司时进行了6天的培训,经理教授了电话促销的方法。“但是干了十几天后,经理说我们打电话促销的方法不对,商品推销不出去。”在工作了16天后,王女士和同伴选择了辞职,但经理称只能给开200元钱的交通费。王女士认为,这和应聘时说好的1000元底薪加奖金的待遇不符。7月30日下午,记者随同王女士来到这家名为“春艺缘”的公司见到了刘经理。刘经理表示,“销售类的工作就是这样,没有给公司创造价值,就没有底薪和奖金,只能开交通费200元。”

  昨日,记者与王女士来到道里区劳动局监察科,该科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最终,王女士和同伴每人得到500元的工资。据该科工作人员介绍,经了解,目前该公司已营业两个月,只有工商执照,其余手续正在办理中,但尚未超出办理时限,该局已督促其尽快办理齐全各种经营手续。

  道里区劳动局监察科工作人员表示,王女士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双方应签订无定期劳动合同。但由于王女士工作时间只有16天,按《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关系的一个月之内均属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所以只能对该公司进行口头督促。劳动部门提醒应聘者,找工作时应主动要求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发生劳动纠纷时的维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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