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施行
更新时间:2012-12-26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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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相应的最低日工资也由58.85元提高到66.67元。这意味着,加班费也会随之上涨。
清明小假期三天都上班,加班费至少能拿466.69元。记者昨日从上海市人保局获悉,由于从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上调,使得加班费也随之“水涨船高”,和去年同期相比,三天加班费要多出50余元。
从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相应的最低日工资也由58.85元提高到 66.67元。这意味着,加班费也会随之上涨,如果在清明节加班一天,按本市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应不低于200.01元;如果后两天都上班,单位也不安排补休,则需要支付266.68元。因此,三天总计加班费为466.69元,相比去年同期要多出54.74元。
找法网编辑: 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果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同口径比较,上海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仍为全国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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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出席政府、党派、工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