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咨询:如果本人2009年11月30日入职,到2015年8月31日被解雇,解雇的原因是公司合并,被调到另外注册的皮包公司。本人不同意调过去被解雇。本人工作是财务,工资是基本工资+绩效=4760+2000=6760 ,请问是应该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应该提出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广东深圳鼎企团队律师回复: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用人单位被兼并收购等,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擅自调岗调薪,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您的情况是按六个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