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不明确可同工同酬
更新时间:2019-01-25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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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7月26日,杨某经朋友介绍到某食品公司工作,公司安排他操作浇注机。该公司只与他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劳动报酬。8 月19日,杨某因事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8月22日离开公司。杨某到月底去该公司领工资时,公司称按照单位规定,试用期内辞职每日只发放20元生活费,他在公司工作28天发给他560元。杨某不同意,要求公司按同工作岗位每日60元标准发放。在多次要求未果的情况下,杨某投诉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通过查阅该公司有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认为杨某按规定程序提前3日辞职无过错,而该公司在用工的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也未签订集体合同,应适用同工同酬。经查实,该公司与杨某同工作岗位的职工日工资是60元。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发放杨某28天×每日60元=1680元工资。目前,该公司已补发杨某168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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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问题
同工不同酬违反《劳动法》的下列内容: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如果单位无正当理由实行此差别待遇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调解或者去劳动局投诉。
农户同工同酬和城区同工同酬员工有差别吗我想问一下
一,不可以: 1,当事人已经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不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之一; 2,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就不能享受相应的搬迁费以及其他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的福利; 3,用人单位在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之一的,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4,离职后的搬迁费,和当事人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了几年,没有任何关系。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