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合同真有便宜可占?

更新时间:2014-12-0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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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小编接待的咨询当中,发现劳动者不愿意签合同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尤其是在建筑行业,劳动者觉得经常换工地,签了合同反而不自由,有的人认为如果不签合同,要离职的话单位得赔偿双倍工资,甚至单位反复劝说...

  在小编接待的咨询当中,发现劳动者不愿意签合同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尤其是在建筑行业,劳动者觉得经常换工地,签了合同反而不自由,有的人认为如果不签合同,要离职的话单位得赔偿双倍工资,甚至单位反复劝说,都依然拒签。今天小编必须得跟大家说一说了,拒签劳动合同,是不是真的有便宜可占?不签合同到底有啥坏处?签了,又有啥好处?

  一般而言,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劳动者自身原因,多是因为一些错误的认识导致的。比如签了劳动合同,就不是自由身了,要离职反而要收到种种限制;不签合同,离职了,单位还得赔偿双倍工资,还有一笔钱拿;或者不签劳动合同不上社保,能多赚钱等等。

  二是用人单位设置种种障碍不签劳动合同。而两者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联系。但是对于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法律是将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指定给用人单位承担,以避免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时候,而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不利局面产生。

  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小编提醒:本条意味着一个月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单位连经济补偿都不用支付就可以跟你拜拜了)

  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小编提醒:一年之内员工依然拒签合同的,在支付经济补偿之后,单位依然是可以跟你拜拜,因为不签合同对单位来说,成本更高,风险更大)

  接下来,你需要了解:对于劳动者主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做到什么?

  首先应当向员工书面告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表示拒绝,则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通讯地址,向员工邮寄一份限期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

  其次,在书面通知上,应当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并将劳动合同的文本一并发出。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该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必备条款,如果有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员工是有权不予签订的。

  再次,无论是发出通知之日还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最好是在劳动者入职之后一个月之内,否则将会面临着经济补偿的赔付。最后,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员工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将是终止劳动关系。

  小编结语:分析了法律方方面面的规定,不签劳动合同无论对劳动者来说,还是对用人单位来说都有很大的风险。

  表面上看,也许您不签合同是有利可图的,可是一旦农民工在工地发生工伤,没有合同首先得申请仲裁认定劳动关系,也许时间这么一拖,就耽误了治疗;可是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工伤认定、赔偿等一系列程序都顺理成章,您也不需要受到大额的医疗费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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