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待遇

更新时间:2019-03-07 08: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职工死亡待遇1、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2、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三至四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三百元的补足三百元。3、因病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二至三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二百元的补足二百元。4、职工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

    职工死亡待遇

    1、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

    2、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三至四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三百元的补足三百元。

    3、因病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二至三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二百元的补足二百元。

    4、职工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其标准为:

    (1)职工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十五个月工资。

    (2)职工因病或非因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七个月工资。

    5、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月发给的生活费标准:

    (1)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低于以下标准的由企业补足其差额,即:居住在五类工资区的县(含区)以上城区的,每人每月低于三十至三十五元。居住乡镇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五元至三十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至二十五元。孤身一个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五元。五类工资区以上的地方,每高一类增加一元。

    上述标准应随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提高作相应提高,提高的金额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提高的金额相等。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在不超过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原则下,由市、地、州研究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市、地、州研究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市、地、州确定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可增发三至五元。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六十元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按当地社会救济费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

    6、由企业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由企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备注:

    1、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国家规定的供养时间为止。

    2、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改变供养人数和条件之下月起,改变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数额。

    3、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对象,一般以职工填列的劳动保险卡片为准,对供养的独生子女生活有困难的,可作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4、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与在职职工相同。

    5、职工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金的死者生前工资即为本人工资。离、退休,退职职工以其计发离、退休,退职生活费的基数来确定。

    6、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在企业“营业外”项下列支。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8]170号)

    发布日期:18年9月19日

    执行日期:18年11月1日

    确认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基本原则

    1.职工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的扶养、赡养关系,其扶养、赡养人有扶养、赡养能力的,被扶养、赡养人不再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认,以职工填列的劳动保险卡片为依据,情况不明的应调查核实。

    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见:《关于严格掌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12号)

    执行日期:2000年10月9日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职工的直系亲属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母、父母、配偶(从事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子女、弟妹(父母从事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在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孙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如果其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经济收入。

    4.职工及配偶均系独生子女,配偶无稳定经济收入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岳父母或公婆(从事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参见:《关于严格掌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12号)

    执行日期:2000年10月9日

    过去已按有关死亡待遇规定处理了的,怎么办

    省政府川府[18]170号文件下发后,对死亡职工过去已按《劳动保险条例》做一次性处理了的,不再变动;凡按省政府川府发[1978]62号文件规定,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生活困难补助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补助的,可从一九八入年十一月一日起,改按省政府川府[18]170号文件规定待遇标准执行。过去已按有关病假、死亡待遇规定处理了的,其待遇一律不补发。

    参见:《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8]170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川劳人险[18]034号)

    发行日期:18年11月10日

    计发死亡待遇时的工资基数

    职工本人工资,在国家未作出新的统一规定以前,实行等级工资制的,按职工本人实际等级工资额(含浮动工资)计算;未实行等级工资制的,按职工本人月均(最近六个月的)工资(含计件超额工资)计算;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性单位,按职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三项之和(高工资类区和边远山区)的企业职工还包括原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贴计算。

    参见:《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8]170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川劳人险[18]034号)

    发行日期:1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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