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模范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更新时间:2019-03-08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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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 劳动模范的
基本医疗保险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个人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和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1]23号)
执行日期:20013月31日
劳动模范医疗费的报销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1956年1964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仍保持荣誉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用人单位帮助解决。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的,由省政府帮助解决。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劳社医[2001]97号)
执行日期:200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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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你好,医疗保险的种类有:
1、商业医疗保险、
2、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
3、费用型医疗保险、
4、社会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
你好,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
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