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研究制定全国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规划、法律法规草案、基本方针和政策,制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全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2.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并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4.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二、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下,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3.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及基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其性质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管理业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参保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等业务;
(2) 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3) 按照规定核定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开具退休、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4) 为参保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5) 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必须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具有管理权,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