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3-09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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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要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后,12333电话咨询中心近一个时期接到的咨询电话中具有代表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要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后,12333电话咨询中心近一个时期接到的咨询电话中具有代表性的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问:我是一名外地农民工,听说北京市最近出台了《关于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请问这个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外省市注册,在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京承揽施工的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

    此办法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问:我是一家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哪里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地注册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本市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外地注册用人单位离开本市时,应当到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为外地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问:应当如何确定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吗?

    答: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外地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外地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文件执行。

    问: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答: 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到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问:在本市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发生的工伤费用工伤保险基金都支付吗?

    答:用人单位在本市为外地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经本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市规定执行,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农民工,应当及时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手续,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后发生的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终止缴费的,自终止缴费的次月起,其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外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农民工工伤治疗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支付?

    答: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办理终止本市参保手续,应当根据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工伤治疗情况,确定一次性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金额,并在办理移交参保地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手续前支付给工伤职工。

    问: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护理费怎么支付?

    答:被认定为因工死亡或者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护理费,由参保地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按月上报支付月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邮寄给享受待遇的本人,并执行本市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

    问: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支付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具体标准为:

    (1)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

    (2)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2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

    (3)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

    问:因工死亡的外地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支付?

    答: 因工死亡的外地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配偶为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page]

      问: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外地农民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或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确定,并由本人或亲属与用人单位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问:如果用人单位在本市和外地均未给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在本市和外地均未给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到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为工伤的外地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等按照本市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我是一名外地农民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到哪里举报?

      答:用人单位未给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核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外地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或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问: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到哪里申请仲裁?

      答:用人单位未给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又未按照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的争议,外地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用人单位在外地参加工伤保险的,是否应当提交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证明?

      答:用人单位在外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其在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证明。其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地的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问:这个《办法》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外地农民工,未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且目前其用人单位仍在本市生产经营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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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年龄是否有限制
办理工伤保险是有年龄限制的,只能是合法的劳动者才可以参加,劳动者必须年满十六周岁。而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农民工能否参加工伤保险。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或者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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