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19-03-09 04: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青岛农村养老保险实施范围本市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公民(简称投保人),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投保,也可以个人直接投保。乡(镇)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乡(镇)企业为单位组织投保。

    青岛农村养老保险

    实施范围

    本市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公民(简称投保人),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投保,也可以个人直接投保。乡(镇)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乡(镇)企业为单位组织投保。

    缴纳保费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每个档次可以由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同所在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

    2、同一投保单位,投保人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优抚户、特困户投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集体补助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根据支付能力的变化,经与所在村或单位协调后,可以变更缴纳档次。

    3、投保人劳动报酬按月收入的,按月缴纳;按年收入的,可以按年缴纳。

    4、投保人可以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补助部分的缴纳方式,由所在村或单位视情况确定。

    5、乡(镇)企业为职工所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税前列支。

    6、投保人遇到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缴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能力后,停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

    7、投保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服刑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回原籍的,可以补缴保险费并可以继续投保。

    关系转移

    投保人迁往外地或转为城市户口或被招工、提干、升学的,可以将保险关系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其继续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或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本人。

    保险待遇

    投保人年满60周岁,根据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和投保年限确定的养老金标准,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则相应提高。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停缴养老保险费的,只能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金。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可以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投保人的丧葬费。

    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暂停支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一次性补领,并继续按标准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享受养老金的权益不得转让、抵押,严禁虚报冒领养老金。虚报冒领养老金者,除追回冒领的资金外,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管理机构

    1、 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简称市保险办)是青岛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工作机构,行使以下行政管理职能:

    (1) 负责制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规划和方案;

    (2) 负责起草制定下发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3) 负责指导全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保工作;

    (4)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储存、运营、退转、支付;

    (5) 负责收取和上交管理费、监督检查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6) 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财务、档案、计算机管理;

    (7) 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和组织全市的业务培训

    2、 各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简称保险处),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力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能:

    (1) 负责制定本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和收缴保费工作;

    (2) 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储存、保值增值和运营;

    (3) 负责对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查,组织养老金的核实和发放;

    (4) 负责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上缴和使用;

    (5) 负责承办投保人的转、退保手续;

    (6) 负责各种单、表、证、卡、册的档案建立和管理;

    (7) 负责组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行;

    (8) 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简称管理所)的领导、检查和考核,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9) 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和财务报表的填报。

    3、 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与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其主要职能:

    (1) 负责投保的具体组织工作;

    (2) 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取和上缴;

    (3) 负责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的审报和养老金的发放;

    (4) 负责业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5) 负责定期核对、公布保费收付情况,接受投保人的查询,承办保险关系变更的有关手续;

    (6) 负责财务管理和各种数据的统计上报;

    (7)负责指导村、乡镇企业代办员开展工作和组织业务培训。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或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管理

    1、区(市)管理机构要严把进入关,重点选配经济、财会、统计、计算机、档案等专业人员充实队伍,确保整体素质的提高。

    2、区(市)管理机构要视乡镇规模和业务量的大小,采取选派或招聘的方式,配齐乡镇管理员、一般配备1-2人。

    3、区(市)管理机构在协同乡镇管理所选配村和乡镇企业的代办员,一般由会计人员兼任。代办员须经过培训,合格后由区(市)颁发证书,并行文公布。

    4、 区(市)管理机构要根据人员配备情况搞好内部设置,人员不多、基金规模不大的区(市)不搞内设机构,但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5、 区(市)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区(市)管理机构领导班子配备调整,要征求市级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报市备案。

    6、 区(市)管理机构财务主管的变动要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市保险办可建议予以调整。 [page]

    7、 区(市)管理机构对乡镇管理所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实行定人、定责、定奖惩,定期进行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不适合工作的管理员及时进行调整。

    8、 市保险办负责组织对区(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协助区(市)管理机构对乡镇管理员进行培训。

    9、 区(市)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乡镇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村级代办员的培训不少于一次。乡镇管理所对代办员的以会代训每年不于两次。

    职责分工

    市保险办负责制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近期计划和长远规划。各区(市)保险处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出规划和每年投保的实施方案。

    1、 区(市)管理机构要指导乡镇和村及乡镇企业制定实施细则,要通过民代议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般一定三年不变。

    2、 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原则和规定。对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不得违背上级规定自行其是。

    3、 各区(市)凡报请当地政府下发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在成文前征求市保险意见,下文后上报备案。

    4、 各级管理机构都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了解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报送信息,为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5、 区(市)保险处要经常、及时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和民政局请示汇报工作,一般每季度专题汇报一次养老保险费收缴、基金运营、财务管理等工作情况。

    6、 区(市)管理机构要建立行政办公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凡涉及养老保险费收缴、基金管理、重大会议活动的筹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规章制度的制定、财务管理和上级重要会议的传达贯彻等重大事项,都要经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会议内容要记录存档。

    7、 区(市)管理机构对每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要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年中搞好半年总结,年终对本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对下年度工作做出安排。要定期召开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进行评比表彰。

    8、 区(市)管理机构要在每年度投保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工作总结报告,每年度末(12月20日前)都要写出管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市保险办。

    缴费程序

    1、村、乡镇企业代办员按下列程序收缴养老保险费:

    (1) 填写缴费明细表,留存一份归档;

    (2) 填写缴费手册,由代办员签字盖章经管理所审核后交本人保管;

    (3) 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建档管理;

    (4) 按标准收缴投保人养老保险费并当日上交管理所;

    (5) 投保结束三日内,核实缴费明细表,填报有关统计表并上报管理所。

    2、 保险管理所按以下程序收缴养老保险费:

    (1) 收取代办员上交的养老保险费,当场开据有交款人、收款人签字的收款收据;

    (2) 收取的养老保险费当日存入开户行,三日内送存保险处基金帐户;

    (3) 对村、乡镇企业上报的缴费明细表、册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保险处;

    (4) 填写缴费汇总表留存归档后,并将其中两联上报保险处;

    (5) 根据缴费明细表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建立缴费记录卡,并妥善保管;

    (6) 对缴费明细表、记录卡和缴费手册进行核对;

    (7) 投保结束半月内,将投保情况写出总结上报保险处。

    3、 保险处按以下程序收缴保费:

    (1) 业务人员对管理所上报的缴费明细表和缴费汇总表审核无误后,由企业负责人和保险负责人在缴费汇总表人签字盖章交财务人员;

    (2) 财务人员根据业务人员提供的缴费汇总表,审核管理所自带的转帐支票,表款相符合,单笔开据收款收据,由交款人和财务人员签字盖章;

    (3) 财务人员收到保险金的当日将保险金存入开户行;

    (4) 计算机管理人员根据缴费明细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缴费汇总表等资料,按规定的数据输入计算机。

    4、 区(市)管理机构在每年保费收缴结束后,安排时间和人员对农民民缴费累计额和增值额进行核对,区(市)核对到乡镇,乡镇核对到村,村核对到人,核对无误后,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

    养老金给付

    1、 养老金给付一般采取按季或按月发放的办法,按季发放的时间为季度的第三个月,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按月发放,具体时间由保险处自定。

    2、 养老金要严格按本人的缴费额和年限实施分段计算增值,精确计算出月领取标准。

    3、 养老金给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 代办员将进入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投保人的缴费手册送到管理所;

    (2) 管理所收到代办员送来的有关证件后,进行资格审查,以村和乡镇为单位按人填制养老金发放明细表,并将发放明细表、个人缴费记录卡和缴费手册交区(市)保险处审核;

    (3) 保险处收到个人缴费记录卡、缴费手册和明细表后,由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注销缴费手册和个人缴费记录卡;

    (4) 计算机管理人员核定每个领取人的月领标准并输入计算机;

    (5) 业务人员填写发放明细表和领取手册,填制养老金发放汇总表,经业务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交财务人员;

    (6) 财务人员根据养老金发放汇总表,在确定发放日前五天,将养老金通过银行下拨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7) 保险处将发放明细表、发放汇总表、领取手册在拨款同时转交管理所;

    (8) 管理所依据保险返回的明细表、汇总表和领取手册按人建立发放记录卡;

    (9) 代办员按规定时间到管理所领取发放明细表、养老金领取手册,并在当日发放养老金;

    (10) 代办员和领取人在发放明细表和领取手册上签字盖章后,将发放明细有、汇总表交回管理所,将领取证发给养老金领取人。

    (11) 保险处和管理所每季度对领取养老金满十年的人员进行一次资格审查。

    (12)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由管理所将死亡人的领取手册、身份证和死亡证明送交保险处,保险处审核无误后,注销领取手册和有关资料并通知管理所。领取人在保证期内死亡的,根据其法定继承人的要求,可一次性按规定领取继承保证金,也可按养老金给付的手续继续领取养老金至保证期满。

    关系转移

    1、 保险关系迁出

    投保人因户口关系变动,要求将保险关系转移到区(市)外户口迁入地,具体办理程序是:

    (1) 由代办员验证投保人保险手册、身份证和户口簿及有关证明后,填写转移申报单报管理所; [page]

    (2) 管理所查验有关证件后签署意见,将转移申报单、记录卡及保险手册一起上报保险处;

    (3) 保险处对有关单、证进行核实后,加盖公章和个人印章,将转移通知单和记录卡发往迁入地县(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待迁入地保险处签回后,财务人员根据通知单回联中的开户行和帐号,将保险金一并划拨。转移通知单要详细注明迁入地保险处和转移金额,并妥善保管。该投保人档案资料在计算机中注销。

    2、 区(市)外保险关系迁入

    转入地保险处接到转移通知单并核实后,注明该保险处的开户行及帐号,签字盖章后返回迁出地管理机构。待保险费划入迁入地保险处帐户后,将转移通知单连同银行结算凭证作为财会人员记帐凭证,并予以编号,将其中一联附在转入记录卡后加盖\"转入\"字样,转入投保人所在乡镇管理所存查,建立记录卡并为转保人签发新保险手册。

    3、 区(市)内保险关系的转移

    由管理所将转移申报单、保险手册上报保险处,由保险处在保险手册、记录卡更改住址、保险编号并在更改处加盖公章,通知迁出、迁入地管理所,原保险手册继续使用。

    退保处理

    1、因升学、招工、农转非、死亡(含身患绝症)等原因要求退保的,由投保人或法定继承人到管理所填写退保申报单。管理所按\"迁出\"手续办理。保险处收到退保申报单、记录卡和保险手册后,按正常退保有关规定,将个人缴费额、集体补助(扣除管理费)和增值额退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2、非正常原因要求退保的,将个人缴费额(扣除管理费)按银行同期一年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返还。集体补助不予返还。

    3正常和非正常退保都要计算机中将退保人档案注销,退保人其法定继承人签字后领款。保险处在退保人的缴费记录卡最后缴费记录下杠以红线,以示截止,并将缴费手册加盖\"注销\"字样收回。

    4、 缴费手册、领取手册的挂失和补发。投保人缴费手册、领取手册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发或换发新手册,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管理所申请,由投保人填写申报单,管理所核对无误后,可根据缴费记录卡或发放记录卡填制新手册,并加盖\"补发\"或\"换发\"字样,然后上报管理处,经业务、计算机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公章。补发手册使用原养老保险编号,并注明补发日期,(收取工本费转给管理所),发给补册人。

    财务管理

    1、 区(市)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按《民政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以及省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帐簿设置,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记帐方法,统一核算形式,统一会计档案,统一会计报表,要严格财经纪律,履行财务手续。

    2、 区(市)保险处主任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和财务主管,对本单位的基金运营、管理费的提取、上缴和使用负有审核、监督和把关的责任,基金和管理费的支出必须由保险处主任签字,其他人签字无效。

    3、 区(市)管理机构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财务报表,财务季报和年报要在季度和年度的终了十日内上报市保险办。

    4、 区(市)民财务季报填报基金活动情况表,单位经费活动情况表,单位经费收支明细表和单位专项资金收支明细表。财务年报除季报的内容外,还须填报基金收支明细表。

    5、 上报年度报表的同时,要有财务工作情况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集、运用和给付情况,单位经费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加强财务管理和财会工作的意见及财务活动的专题和全面分析。

    6、 区(市)民政部门每年要对保险处财务管理进行一检查,听取保险处一次财务工作汇报,并认真研究加强财务工作的意见。

    7、 区(市)管理机构要建立由主任和有关人员组成的财务监督小组,定期了解掌握基金运营、管理费和调剂金财务活动情况,建立监督工作记录簿,记录监督情况,履行监督手续,实施有效监督。

    8、 坚持财务互审制度。市保险办每年要组织进行全市财务互审,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并写出互审报告,对违法违纪的严肃处理。

    9、 坚持财务审计制度。区(市)管理机构每年都要请审计部门进行一次年度审计,以区(市)为单位写出审计报告,肯定成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 各级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收支手续,严格现金管理规定,严禁白条单据下帐,不得进行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操作。

    11、 区(市)管理机构要建立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审批权限。

    12、 区(市)管理机构会计人员的财务交接要履行规定手续,并由区(市)民政局财务人员和市保险办的特派人员监交。

    13、 区(市)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要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和市保险办的指导,接受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和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和审计。

    档案管理

    1、 档案实行分级分地管理。村、乡镇企业代办员必须建立缴费明细表、缴费记录卡等档案;乡镇管理所必须建立健全明细表、汇总表和记录卡,发放明细表、汇总表和记录卡等档案;保险处必须建立健全投保、给付、保险关系变更终止、工作报告报表、空白单证,资料文件等各种业务档案。

    2、 各级管理机构都要建立和完善档案制度,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分类 建立档案登记簿并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的要求。管理机构对档案中的表、单、证、卡等资料的填写,要严格使用国家规定的字迹材料和纸张。各类单、证要按上级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制定的统一式样由保险处印制。

    3、 保存期为五年的短期保管的档案主要包括:保险金领取终止后的全部有、单、证、卡;迁出本区(市)并已到给付后二年的表、单、证、卡。

    4、 保存期为二十年的长期保管的档案是指社会调查材料和年度报表。

    5、 永久保存档案是:

    (1)领取手续的表、单、卡;

    (2)养老保险史志资料;

    (3) 综合统计资料、条款、费率规章、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及计算说明。

    (4) 其它需永久保存的档案。

    基金管理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区(市)为核算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支付养老金;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立分帐;投保单位设立明细帐,按人立户记帐。

    2、 基金实行以区(市)为单位筹集、运营、管理、平衡和核算。主要实施基金储存、运营、退转、支付管理。

    3、 在收缴养老保险费中,区(市)管理机构要视各乡镇和村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上缴保险费的时间。 [page]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和挪用。区(市)以下管理机构不准集存保险金。

    基金增值

    1、目前允许基金增值的渠道是:

    (1) 存入银行;

    (2) 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

    2、 基金增值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 基金支配权属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

    (2) 坚持基金投资安全原则;

    (3) 符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

    (4) 在确保达到民政部规定的增值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增值率。

    3、 基金增值必须履行的程序:

    (1) 区(市)管理机构对增值资金总额和效益进行认真论证;

    (2) 区(市)管理机构召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

    (3) 报区(市)民政部门和保险办审定签署意见备案后进入增值渠道。

    4、 增值渠道确定后,区(市)管理机构要与银行等保值增值单位签订由市保险办统一印制的存储合同。合同主要包括:存款总额、处利率、存储合同由公证部门公证。存储合同须报市保险办备案。

    5、 区(市)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具体组织基金的运营,并接受区(市)民政部门的领导和市保险办的指导。凡基金增值渠道、程序和手续不适当,区(市)民政部门和市保险办有按规定予以调整更改的权利,区(市)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

    6、 严格遵守基金的运营纪律。民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不得将基金直接用于或变相用于投资;不准为单位或个人担保或变相担保;单位的领导不得干涉基金运营的渠道、程序和手续。在基金运营中,违反纪律造成基金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造成基金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7、 区(市)管理机构在基金运营中,要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析,半年进行小结,年终进行总结。财务人员对运营增值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时结息入帐。

    调剂金

    1、调剂金要统一计算标准,区(市)管理机构每年从缴纳保费的次月一日起,按增值要求和市保险办规定的计算办法计息增值,并核定调剂金。

    2、调剂金应在存储合同到期或结息时核算。调剂金由区(市)保险处核算,填写《调剂金核算表》,报市保险办审查盖章后记入调剂金科目。

    3、调剂金的调整每年一月和七月各进行一次,由区(市)管理机构填与《调剂金调整审批表》报市保险办审查,经批准后进行调整,并分帐管理,未经审批的调剂金一律不准调帐和使用,截留调剂金不入帐而使用的,按挪用基金追究责任。

    4、 转入管理费的调剂金的支出,严格按规定使用,只限于用在发展事业上。

    5、 留存的调剂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运营中的时间、利率的损失。也可以视情况对领取养老金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风险保证金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提取区(市)当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的15%作为调控备用金,当区(市)的养老金不足发放时,由市统一调剂。

    管理费

    1、区(市)管理机构从当年收取的保险金总额中,按3%提取管理费,分级使用。其中85%留区(市)管理机构,上解市15%。

    2、 区(市)管理机构应在乡镇上缴到区(市)的保险金进入增值渠道的同时,提3%的管理费,转入管理费帐户,不得重复计提管理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和乡镇企业不得坐支管理费。

    3、 区(市)管理机构要按照民政部《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管理费由管理机构单独在银行设立帐户,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4、 区(市)管理机构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应上交上级的管理费足额一次上交市保险办。不按时上交的,按省〈〈管理办法〉〉规定,每迟交一日收取5‰的滞纳金。

    5、 区(市)管理机构于每年一月底前做出全年管理费使用的预算上报市保险办,并于次年一月十日前做出年度财务决算上报市保险办。

    6、 管理费只准用于正常工作开支和事业发展,具体范围是: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理费、培训费、提交上级机构的管理费,拨补下级机构的管理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

    7、 各级管理机构要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和专用基金制度。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财政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管理费按如下比例建立专用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不得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不得高于20%,职工奖励基金不得高于30%。职工奖励基金的使用,要以管理费提取的总额为基数,不含调剂金转入管理费部分。

    8、 提取的管理费和经批准由调剂金转入的管理费,要严格按省厅和市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任何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之外的其它开支,一经发现,除及时追回全部款项之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9、 管理费(含经批准由调剂金转入管理费部分)的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各项开支标准,严格管理,厉行节约。

    计算机管理

    1、区(市)管理机构要按市保险办的要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要按市保险办的要求统一配置。

    2、区(市)管理机构选配的专职计算机管理人员要经专业培训持合格证上岗。要熟练掌握操作和维护等专业技能。了解和掌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体系编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3、区(市)管理机构要建立微机室,做到安全、清洁、干燥,保证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4、 计算机管理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实行保密号专人管理,防止泄密和涂改,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5、计算机管理输入的主要内容有:投保人的姓名、年龄、编号、地址、类型、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金额等,严禁漏项和错项。

    6、 区(市)管理机构要在每年投保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将有关数据和资料按要求输入计算机内。

    7、 计算机正常运行后,要准确地查询投保人的情况;精确地计算养老金领取和转、退保的标准;并为业务、档案、财务、基金运营和理论研究提供服务。

    8、计算机软盘要做到市、区(市)两级异地存放,区(市)管理机构留存备份后,每年要向市保险办报送两次软盘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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