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待遇:2001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更新时间:2012-12-26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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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调整范围: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2调整时间:2001年10月1日3、调整标准:(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
1调整范围: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2调整时间:2001年10月1日 3、调整标准: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

1调整范围: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2调整时间:2001年10月1日

3、调整标准: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3)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4、经费来源: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参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人事部、财政部)

执行日期:200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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