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超龄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9-03-08 22: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按:近日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将解决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老有所养问题。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

    按:近日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将解决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老有所养”问题。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这一惠民政策,帮助超龄职工顺利参保,维护合法权益,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劳动保障局对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范围及对象 (一)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城镇用人单位”)工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 3. 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 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 3. 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达到10年以上; 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 (一)申报主体 1. 超龄人员应在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登记和缴费等手续。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 2. 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 (二)申报资料 1. 经超龄人员签字确认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及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2张。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 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1)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超龄人员,应提供本人完整的《职工档案》。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其工作时间的资料: ①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等。 ②与城镇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③《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等。 ④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荣誉证书》等。 (2)返城老知青,应提供完整的《本人档案》。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返城入户的派出所《入户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给付 (一)缴费标准 7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万元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万元的基础上,按每少1年增加1200元的标准缴纳。 (二)待遇给付 1. 月养老待遇 超龄人员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从2008年1月起,按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月45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原已享受的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应从2008年1月起停止享受。2008年1月至办理完参保手续之月,超龄人员已领取的生活费补贴总额在应补发的养老待遇中扣回。 2. 死亡待遇 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月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养老待遇)。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扣除已支付的养老待遇、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其他 (一)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本人的申报参保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二)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政策咨询电话:6389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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