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13-03-0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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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自愿原则:补充养老保险不具有强制性,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但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参加。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政策,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2.自主原则: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的一种工资延期支付的
1.自愿原则:补充养老保险不具有强制性,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但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参加。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政策,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
2.自主原则: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的一种工资延期支付的分配形式。其实施主体是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企业和个人在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选择经办机构和制定资金分配办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3.民主原则: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拟定,到方案的实施运作,均体现民主原则,企业职工代表必须参与和监督。
4.商业化原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并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则运作。已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要逐步向商业保险过度,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则运作。
5.开放性原则:这一原则表现在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对内应允许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平等参与竞争;对外则不应排除外方保险公司的参与。补充养老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应与我国加入WTO,与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同步进行。
6.基金制原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实行基金积累制,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管理。对于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采用现收现付方式或政府补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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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得超过企业缴费部分。企业缴费水平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养老金待遇水平确定,效益好时可以多缴,效益不好,可以少缴或不缴;补充养老保险的工资替代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30%。企业缴费一般按职工工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在初期可按绝对额缴纳;对劳动模范等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规定较高的缴费比例,也可以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缴费比例。费用可以在企业自有资金、工资储备金、职工奖励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也可以按国家规定,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如5%)的部分计入企业成本。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也可以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国家对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实行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