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第九款规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到其他企业就业或经批准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原企业开具其补充养老保险证明,由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职工新就业企业委托的基金经办机构。职工因为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企业或新就业企业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条件具备时再予以转移。
附:中国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将逐步降到60%。而国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普遍在40%左右。尽管待遇水平相对较低,在普遍性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下,许多国家已经面临着严重的养老保险财务赤字和制度危机。缩减国家养老保险的水平,加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
养老保险的作用,成为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共识。因此,长远来看,有着相同的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中国,也要对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进行适当调整,缩减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赋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更大的责任。为此,建议中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分三步走:
1.依据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建立相对应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依据统一制度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初步建立与之相配合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称“小补充保险”),并实行市场化管理。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为5%~8%以内,其补充养老金替代率达到20%以内。
2.在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结构(30%的基础养老金+8%的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趋于稳定和成熟的时候(投资回报率较高,能够提供较好的保障水平),建立退出机制,允许职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出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
3.正式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分离出来,与目前的“小补充保险”合并,建立大补充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保证30%左右的基本养老金;而扩大后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将提供50%左右待遇水平。届时可以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职业养老保险”。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走向成熟,运用市场机制来管理和运营职业养老保险基金,完全可以保障职业养老保险的稳定性和高效性,确保职工有一个舒适的退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