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9-03-11 20: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按照2005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8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协议期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贷款政策期满,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已并轨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
按照2005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8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协议期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贷款政策期满,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已并轨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前3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短期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次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1年,但累计满1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期限计算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