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更新时间:2019-03-1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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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数和比例1、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2、企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3、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乡镇企业按

    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数和比例

    1、 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 企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乡镇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见:《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

    执行日期: 1999年9月13日

    失业保险费列支渠道

    城镇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参见:《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

    执行日期: 1999年9月13日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按《条例》规定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自单位成立之日到《条例》颁布之日的时间,视同单位缴费年限,与纳入失业保险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职工工作时间,视同个人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见:《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

    执行日期: 1999年9月13日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市地统筹。中央驻鲁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济南军区、省军区所属事业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失业保险费的缴纳,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办理登记和征收。具体征缴、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999年度从单位支出预算中列支,自2000年1月起,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其他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参见:《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社发[1999]104号)

    执行日期: 1999年9月30日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参保单位应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失业保险费并足额缴纳,从参保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参保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保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参保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4、破产、解散的参保单位,组织财产清算时,应当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参见: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

    发布日期: 2003年8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0月1日

    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及职工缴费年限的计算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自单位成立之日到《失业保险条例》颁布之日的时间,视同单位缴费年限,与纳入失业保险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工作时间,视同个人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见: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

    发布日期: 2003年8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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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