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的缓缴与欠缴

更新时间:2019-03-1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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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确因经济困难,或由于停产、开工不足等原因暂时无能力缴纳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办缓缴审批手续,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

    1、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确因经济困难,或由于停产、开工不足等原因暂时无能力缴纳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办缓缴审批手续,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缓缴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2、用人单位帐户余额不足缴纳结算期内失业保险费,又未办妥缓缴手续的,或用人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帐号,在1个月内没有书面通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按日加收应缴款额2‰的滞纳金。

    3、拒缴、少缴或故意拖缴、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足应缴款额,并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足应缴款额(含滞纳金等)。逾期不缴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不得因此而影响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以此为由扣减或缓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参见:关于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劳业[19]38号)

    发布日期: 19年9月29日

    执行日期: 19年9月29日

    参见: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6]73号)

    发布日期: 1996年11月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1月7日

    参见: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豫人常[1996]25号)

    发布日期: 1996年7月2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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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什么是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要自己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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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不会影响其他任何的福利待遇,不用担心失业保险金的提取带来的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只需要注意失业领取金的提取与再就业后的续保期间的问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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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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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律师
何江律师
6分钟前
上午好,对方是什么原因没有给你打钱?你在网上十有八九已经签署了电子借款合同。所以对方才这么理直气壮的
上午好,这个情况是可以仲裁的
上午好,这个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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