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9-03-1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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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6、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 2000年9月22 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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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失业保险金,但说我停止了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以现金为基本形式的各种帮助。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救济、失业救助和补充失业津贴等。 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
怎么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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